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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合同备案
近日,不少市民反映,商品房合同备案后,还用得着商品房预告登记吗?甚至认为商品房合同备案相当于商品房预告登记,没什么不同。事实上,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合同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发球行政管理制度。
其次,两者的功能不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预购人的房屋在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商品房合同备案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房地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两者在有无强制性上不同。商品房预告登记应由双方约定后才能申请,如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则不能进行预告登记。而商品房合同备案是针对开发商的强制性制度,只要开发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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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8-08 发表:renchunyan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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