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目前,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南充银
监分局等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行文下发了《南充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购房人预付的购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
款以及开发企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均属监管的范围。为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办法》规定:(一)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先与银行、房管部门三方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应有房管部门监章。预售款的存入和资金使用,由银行和房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二)预售的商品房应与购房人签订由市房管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30日内持合同和存入银行专用账户进账单(一户一联)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三)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金额全部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若发
现违规行为,房管部门有权限制该项目商品房销售或吊销预售许可证;(四)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时,应按规定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进度证明及相关资料。银行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和批准的金额拨付,所拨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五)工程竣丁验收备案,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方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取消预售款银行专用账户的监管。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南充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