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旅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一个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均由一个登记部门统一登记发证,南充市辖三区唯一的合法登记发证部门是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目前,南充市辖三区仅有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权属证书符合这一规定。“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 、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 、变造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慎重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只有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自制房屋权属证书,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收缴。
来源:南充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