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合作建房时,刘骑(化名)将自己的选房资格,有偿转让给李毛(化名)。5年后,房价上涨,刘骑反悔并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骑与李毛签订的有关协议为有效协议。
2003年,某厂职工自费合作建房。按照某厂的规定,合作建房职工以工龄计算打分后,按排名先后选房,并预交房款1万元,否则视为放弃资格。刘骑的工龄比李毛长,排名也在李毛之前。但是,刘骑将选房资格转让给了谢桃(化名)。后来,谢桃不愿选房,刘骑便找到李毛,表示愿意将选房资格有偿转让。考虑到自己排名较后,李毛便与刘骑签订了《选房序号转让协议》,并按约支付了酬谢费,刘骑为此出据了收条。于是,李毛以刘骑的名言缴纳了房款9万元。2007年,房价上涨,刘骑称先前转让购房资格时未经过其妻子同意,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动补足了最后一笔房款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集资建房中,为选择条件更好的楼层,李毛与刘骑达成选房序号有偿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民事行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骑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南充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