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凡在市辖三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的,将按购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享受购房补贴,其具体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0平方米(含苞欲放14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补贴;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房户在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凭购房合同、发票和房产证在市房管局领取购房补贴。
来源:南充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