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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嫁 开发商“搬石砸脚”
自己装修新房,遭到他人阻挠。对簿公堂后,此事让两房主啼笑皆非,原来是房产开发商“一房二嫁”所致。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方李明(化名)依约取得讼争房屋“主权”阻挠方谯镇(化名)获得房产开发商违约赔偿款3000元。
去年10月,李明准备利用国庆假装修买得的房屋,以便春节搬入新居。可是,房屋装修刚进入冲刺阶段,突然出现的谯镇称:“你搞错没有?你正在装修的房屋是我的!”一阵茫然后,李明仔细翻捡了自己购房的所有手续,确认自己装修房屋的位置无误,便与谯镇理论,但谯镇手持的一份“商住楼订购协议”却让李明傻了眼——同样的白纸黑字,该房赫然记在了谯镇的名下。
为此,装修不得不停工。去年12月底,李明一纸诉状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讼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判令房产商赔偿损失9000元。随后,谯镇弈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归自己所有,并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开发商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法院查明,2005年8月1日,房产开发商与李明签订了“商住楼订购协议”,约定李明购买其开发的住宅房一套。次年11月,开发商收取了李明购房款及水、电、气、维修基金。2007年11月,开发商补收了李明的配套费,并分别为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据。今年初,开发商与李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间,开发商已于2006年1月将协议售房交付李明使用。在与李明签订“商住楼订购协议”后一月左右,开发商与谯镇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了“商住楼订购协议”,协议签订时谯交付定金2000元。双方约定谯镇于2005年11月15日前付清首付款,余款以按揭方式付清。双方还约定,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总价款3%支付守约方违约金。随后,因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谯镇一直未交任何费用,为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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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7-22 发表:renchunyan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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