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头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特别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要养家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善的习惯。如果要买房子首先看看这个房子是不是发球交易对象的,其次这个房子是不是有一些限制交易或者转让的条件,比如说房主是不是欠别人的钱,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说这个房子到银行申请贷款已经被抵押等等。此外,《办法》还涉及了商品房房屋买卖、抵押等情况。例如,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等等。也就是说,一些延时或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购买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询问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上问题。
相关提醒,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而按照《办法》要求,登记机关也会为查询人提供方便。
来源:南充晚报 |